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9部委: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等9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意见》设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严格管控、保障发展;二是分类管理、因地制宜;三是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意见》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推动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现状和GESEP主体功能定位等因素,提出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管控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遏制资源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并超前研究其他相关红线管控要素。

《意见》指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是指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设定资源消耗上限

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

能源消耗: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布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及城市,要明确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减量控制等指标要求。

水资源消耗:依据水资源禀赋、生态用水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要等因素,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严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要严格设定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

土地资源消耗: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城乡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污染预防和治理技术等因素,与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充分衔接,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强化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努力实现环境质量向更高水平迈进,不达标地区要尽快制定达标规划,实现环境质量达标。

大气环境质量: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主要目标,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衔接,地区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

水环境质量: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相衔接,各地区、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

土壤环境质量:以农用地土壤镉(Cd)、汞(Hg)、砷(As)、铅(Pb)、铬(Cr)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主要指标,设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指标,与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相衔接,各地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现状,向更好转变。条件成熟地区,应将城市、工矿等污染地块环境质量纳入底线管理。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政策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以及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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