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转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 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3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口罩机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85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一组关于对口罩机、压条机企业产销情况实施双备案的通知》(粤物资保障〔2020〕13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申报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内容和标准

  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佛山市纳入省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生产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或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佛山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仅限全自动平面一拖一、全自动平面一拖二、全自动N95、半自动N95、半自动平面和耳带焊接机)、防护服贴条机的企业,且上述产品生产地点必须在佛山市内;

  (二)申报单位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单位已签署《服从调度承诺书》,纳入省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

  (四)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20日前填写并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企业产销情况表》,并定期、如实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装备产品产销情况;

  (五)申报产品实际交付时间(即出厂交付时间)在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

  (六)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必须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

  (七)申报单位必须直接将申报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要求的省内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的不予以奖补;

  (八)申报单位不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情况;

  (九)无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传佛山扶持通(fsfczj.foshan.gov.cn)。申报单位帐号请自行在网上注册申请。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佛山扶持通上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审查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三)项目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佛山扶持通打印纸质版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一式三份,如各区另有要求,请各区另行通知),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表格及文件、封面、封底加盖企业公章,在侧面盖骑缝章。

  (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在企业申报材料中的《项目审核意见》、封面和封底加盖公章,在申报材料侧面盖骑缝章。

  (五)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在5月10日前将推荐函、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以及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作流程开展项目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将对申报单位以及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实行100%全覆盖实地核查。请收到实地核查通知的申报单位,协调申报产品销售对象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如实地核查工作无法开展,将取消申报产品的立项资格。

  (七)评审结果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集体研究确认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的项目,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及佛山扶持通平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申报单位所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接待、差旅费用等;其他国家、省级、市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二)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 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申报项目汇总表

               3.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谢致君,联系电话:83981397)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下载: 附件2-申报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下载: 附件3-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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