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粤经信节能〔2010〕897号

发布时间:2010-10-1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工作,促进我省工业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要求,促进我省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中关于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条件的一种新型工业园。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园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且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园区内入园企业要符合区域功能规划要求;

(二)已制定工业园管理办法;

(三)明确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具备实施方案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条件;明确园区循环经济统计工作机构,定期进行统计及管理;

(四)工业园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

(五)工业园建设应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工业园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核心产业明晰,产业链条耦合共生具备一定基础,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六)工业园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明确要求园内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并制订工业园清洁生产三年推进计划,确保园内80%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明确要求园内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订工业园资源综合利用三年推进计划;

(七)园内纳入国家及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节能目标。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附件1);

(二)工业园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及地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标注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土地经依法批准和权属清晰的相关证明;

(四)工业园管理办法;

(五)园内统计制度及统计人员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工业园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附件2)及评价计算过程说明;

(七)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证明材料;

(八)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九)工业园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及计划(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书等);

(十)园内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任务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认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名义授予 “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证书及牌匾。

第九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原则上一年申报认定一次。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按照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按照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新入园企业应在正式投产2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三年推进计划,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企业新建项目,应自觉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须按照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上一年度的循环经济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业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称号。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可评估为不合格:

(一)不按时报送循环经济工作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二)未按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循环经济建设严重滞后;

(三)工业园及入园企业未落实环评及其审查意见(批复)要求,或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未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相关资金奖励项目的给予支持,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及其他相关资金奖励项目的优先考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制订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的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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