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UNDE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 缩写为: SD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各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社会主要能源供应商以及从事直接、间接节能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展业路2号A座3层

第四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党和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节能、环保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和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区加强节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节能方针政策。对我区能源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节能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含国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咨询。

(二)向会员单位提供搜集、整理到的国内外科技、经济节能信息资料、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管理人才,对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交流、组织推广,适时编辑出版与本协会有关的刊物。

(三)为企业牵线搭桥,对优秀节能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和推荐。组织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技术方案及管理方案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协助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的调查和咨询任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制定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和条例,协助政府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六)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区内、区外(含国际)节能产品的展览(展销)会,并进行技术交流。

(七)开展与国内外的节能技术合作,促进节能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八)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发展会员,吸收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节能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生产、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五)社会主要能源供应商;

(六)从事节能服务和从事节能科研的单位;

(七)在节能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影响,或者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批准,并交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三)会员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请求帮助,并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四)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学术讨论、对口交流、专业化协作人才培训、国内外考察等),会员单位可以优先照顾;由协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会员单位可以优先获取,对协会开展的管理技术、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会员单位享有一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提供本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方针、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须交回会员证。凡是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领导协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嚎闪�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劳务酬金;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理事单位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或个人捐助和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编印、邮寄刊物、资料、联系电话及书信等费用;

(二)组织和参加各种活动的开支;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或学者作学术报告或讲课费用;

(四)购置协会办公用品等费用;

(五)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生活福利等开支。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不兼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行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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