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节能自愿协议国家标准通过审定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日前,《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根据标准的定义,节能自愿协议是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自愿签订协议并实施的一种节能管理活动。标准规定,协议甲方为采用节能自愿协议方式实施节能管理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乙方是执行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
   这项标准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基本程序,要求协议各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按标准要求,能效基准通过采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能效指数等指标。能效基准的确定方法和具体数值应得到协议各方的共同确认。应通过协议一方节能潜力评估,计算出协议乙方当前的能源消费总量,各工序用能和能效指针等,并结合协议乙方历年的能耗降低情况、节能技术等信息,设定节能目标。同时,节能自愿协议应明确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用以核算和评估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效果。协议包括节能自愿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主要内容。协议双方可选择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和实施能效基准确定、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可作为协议丙方加入节能自愿协议。

 

                                               节能自愿协议概况
       节能自愿协议是许多国家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采取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基本形式是工业企业(行业)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节能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设定的节能目标并付诸实施。签订协议的工业企业(行业)自愿为实现协议目标而努力,政府则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节能自愿协议,不仅可以实现节能环保目标,而且能使企业(行业)提升生产、管理、技术水平,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并在公众中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各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名称不同、组织各异,但大多都是由政府倡导和推动,由企业或行业组织参与。节能自愿协议已逐步成为欧洲一些国家推动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荷兰节能自愿协议首先在工业部门应用,逐渐延伸到服务业、商业等领域,成为政府推动节能与环保的重要措施。从1989年到2000年,荷兰通过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工业能源效率提高了22%。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丹麦、法国、德国、日本、挪威等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
  从国外节能自愿协议执行情况来看,政府的推动至关重要,政府在制定相关标准、法规方面加大力度,制定合理而有效的节能自愿协议参与程序,并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如税收减免、投资补贴等),对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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