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节能协会

没许可证就排污 企业老板被行拘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6:53:20
    报道:新环保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的说法在顺德也有了注解。昨日,记者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获悉,顺德陈村一家五金喷涂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仍然继续排放废气,该企业负责人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而这也是顺德区首宗企业经营者因环保违法而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被查企业:
未取得许可
多次违法排污
    据悉,今年1月27日,佛山市环保局和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开展环保突击执法行动中,对位于陈村镇的“美×五金喷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虽然配套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违法排放污染物。
     对此,区环运城管局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月11日对该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在3月5日环保部门对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厂虽然已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在未获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于是,3月13日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厂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但该厂置若罔闻,在我们3月17日的检查中,再次发现该厂继续生产和排放污染物。”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鉴于该厂存在“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但拒不执行”的违法情况,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美×五金喷涂厂的企业责任人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新环保法:
不再允许
“先上车后补票”
    据了解,此案是自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顺德首宗适用新环保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顺德资深环保律师表示,该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中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此案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因此环保部门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企业主,不少未办环保许可的企业,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排污后,误以为只要申请了补办手续,就可以继续生产和排污。
    “殊不知,新的《环境保护法》已取消了限期整改等规定,环保部门作出停止排污决定后,企业一天都不许违法排污,不再允许‘先上车后补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企业不是提交了资料或在办理过程中就可以进行生产、排污,一日未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都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工作,否则将视同未经审批进行生产处罚。

来源:珠江商报


Document
greenleft
Document
公众号
扫描关注公众号
抖音
扫描查看抖音
B站
扫描进入bilibili
Document